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施行 15 周年论坛上,不少专家、学者、媒体代表和群众对首都和全国普遍存在的不尊重国旗现象,和不规范升挂使用国旗的行为提出了批评。诸如国旗倒挂校园 33 小时无人觉察,国旗只升不降,国旗成了 “ 破布 ” 依然在升挂,重要文体活动后国旗丢弃的问题。
我调查了二环以内部分单位的国旗升挂情况。发现不少学校和窗口行业的国旗依然没有降。更没想到的是,竟然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部、某总局、某某局和某某人民政府四个单位也没有按《国旗法》规定降旗。
《国旗法》第六条规定: “ 国务院各部门,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,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” ;还规定: “ 全日制学校,除寒假、暑假和星期日外,应当每日升挂国旗。 ” 第十二条规定: “ 依照本法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,应当早晨升起,傍晚降下 ” 。而当我驻足在这些部委和政府高大威严的建筑前,看到的却是五星红旗在黒夜里呼拉拉地飘扬。
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,我们应当知道五星红旗是我们国家的标志和象征,尊重和爱护国旗就是热爱祖国。但是,在我们的日常行为中,却没有表现出对国旗应有的尊重。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群体现象呢?是《国旗法》施行 15 年还不够漫长,还是国旗升挂和使用可有可无,或者是我们有比一国之旗更重要更紧迫更核心的事情,而把共和国的国旗边缘化、淡化、粉饰化?而反观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国旗教育和公民的国旗意识,我们有很大的差距和不足。
试想,如果 2008 年奥运会我们的比赛成绩和各项工作都很出色,而国旗使用却是混乱的,那么在世界面前,我们的奥运会无疑将会是失色的。为了国家的尊严和我们中国人的尊严,请尊重和爱护五星红旗。
新风
2006-04-15